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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和县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9-04 14:30

                                 


                                云和县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外向型经济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鼓励新设立外贸出口企业,加大对跨境电商 9610、9710、9810 出口企业支持力度。

     

      二、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境内展会(不含广交会),对参加此类展会企业的给予 90%的展位费补助;参加其他类型境内展会的,对参展企业给予 50%的展位会补助。单个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 6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境内展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鼓励自营出口实绩 5 万美元以上企业(对于工贸分离以及集团企业,有一方出口实绩即可)参加国(境)外展览会的(含线上涉外展会以及代参展),对其展位费给予 60%补助,属于重点展会目录内的,对其展位费给予 8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境外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同时给予企业差旅补助(线上及代参展不补助),港澳地区 0.3 万元/家/次,亚洲地区 0.6 万元/家/次,其他地区 1.2 万元/家/次。— 2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重点进口展会,企业(不限于外贸企业)参加由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重点进口展会,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报名费等按实际支出予以补助,每次展会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 元,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 2 人。

     

      三、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对新获国家、省、市级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对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年出口额在 5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实行“政府联保”政策,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费 100%支持。对自行投保企业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费85%的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支持出口企业参加“两反一保”。对应诉企业未列入上级补助的,按诉讼项目产生律师费的 70%给予补助;对应诉企业列入上级补助的,在原有的补助基础上,县级层面再按诉讼项目产生律师费的 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应诉单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五、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引导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到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企业的,从本政策执行起,累计现汇达到 1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一国家(地区)享受扶持的贸易企业数仅 1 家。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 100 万美元的奖励 12 万元,— 3 —达到 3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在原有奖励标准上再上浮 20%。


      六、鼓励利用外资。对投资金额 50 万美元以上项目,在合同约定外资到位后,按照实际利用外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美元奖励 0.1 元,对投资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依法保障用地。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七、推进海外仓建设发展。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 6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70 万元。租赁海外仓自用且面积在 200 米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年租金的 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未被认定为市级的公共海外仓,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且服务 5 家企业并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 40%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如后期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海外仓,补齐差额 20%部分)。

   

      八、支持企业“工贸分离”转型升级。鼓励规上企业、制造业企业将企业内部营销贸易等非核心业务从主营业务中分离出来,对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成为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在享受上规上限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原规上制造业企业拆分后年度下规不享受此项政策,每家规上企业分离政策仅享受 1 次。— 4 —

   

      九、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年度服务 50 家企业以上且通过认定的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金额首次达到 1.5 亿元、3 亿元的,在省商务促进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奖励 10万元、20 万元。本意见自 2023 年 7 月 2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意见实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后,《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2〕1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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